随着网络订餐的普及,外卖小哥们骑着电动车穿梭于繁忙的街道已经成为一道独特的风景线。然而,在追求速度与效率的同时,骑手撞人事件也时有发生。此类事故发生后,谁来赔偿就成为摆在外卖员及平台面前的一道难题。
案情简介:
近日,山丹县人民法院受理一起特殊的交通事故。杨某为某外卖平台应聘的外卖配送员,但是该外卖平台与杨某只签订了外卖物流订单运输承揽协议并为杨某购买了一份雇主责任险,并未签订劳动合同。杨某配送时身着统一制服、骑着有外卖平台标识的送餐车进行送餐。某日傍晚,杨某驾驶电动自行车送餐时,与横过道路的原告何某碰撞,致何某受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杨某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何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但杨某因责任比例划分和赔偿问题产生争议,经过多次协商调解无果后,双方诉至法院。
审理结果:
公民依法享有健康权,侵害他人健康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杨某承担70%的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何某承担30%的事故损害赔偿责任。被告杨某与外卖公司所签的协议虽然名为《运输承揽协议》,但外卖公司与杨某之间实质是雇佣关系而非承揽关系。杨某在事发时系职务行为,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告杨某作为外卖公司的外卖员,在配送外卖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损失,应由外卖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鉴于外卖公司为杨某投保了雇主责任保险附加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杨某因交通事故所造成自身及何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雇主责任保险和附加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作为雇主单位外卖公司予以赔偿。外卖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并积极履行了赔付义务。
法官有话说:
外卖行业作为平台经济下新就业形态的典型代表,极大调动了从业者的积极性,但外卖行业的野性发展也产生了外卖员不遵守交通规则、外卖员被“困”在时间里等问题。不少外卖平台都在尝试“去劳动关系化”,规避外卖人员可能造成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复杂的用工模式不仅给劳动关系认定和劳动者权益保护带来了挑战,也让受害人不好找到赔偿主体,导致理赔难。
本案中,法院根据事故系外卖骑手实际履行工作职务行为所致,作出了平台外包商须承担赔偿责任的判决结果,厘清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平台企业或者合作用工企业之间相关纠纷的责任承担问题,表明了司法机关依法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鲜明导向,对于依法规范督促平台完善用工制度保障,稳定互联网平台形态行业就业,促进平台经济健康持续发展,有着积极的现实意义。
(赵海涛 陈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