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希龙、张金莲:
本院受理的原告甘肃民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