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马宾强
“法官,被执行人一直拖延履行,我申请法院必须执行他的羊只。”近日,肃南县人民法院皇城法庭成功调解处理一起涉及羊只的执行案件,在保障申请执行人权利的同时,也保护了被执行人利益,彰显了法院善意执行的理念。
申请执行人赵某与被执行人罗某因合伙合同纠纷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被执行人罗某退还申请执行人赵某羊只投资款11.2万元,然而被执行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法官深入调查后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其主要财产是一批羊只,考虑到羊只作为活畜,其价值受市场行情波动影响较大,若简单采取扣押、拍卖等常规执行手段,可能导致羊只价格不理想,既损害被执行人利益,也可能无法完全保障申请执行人的权益。为寻求最佳解决方案,执行法官多次组织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进行沟通协商,充分听取双方诉求,详细了解市场价格和销售渠道,最终成功联系到一位出价合理的羊贩。在羊只出售当天,执行法官全程在场监督,确保交易公平公正,所得款项7.2万元用于偿还申请执行人的债务,同时双方当事人就剩余案件款履行事宜达成和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