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及财政部规章规定,政府采购可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询价、框架协议等采购方式。采购方式不同,评审方法也不相同,现将各采购方式对应的评审方法整理如下,供采购人学习参考。
一、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1.最低评标价法。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2.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均未限制中标候选人的数量,但通常做法都是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
二、竞争性谈判
1.先通过谈判明确采购需求,然后供应商根据成本和预期利润竞争报价。
2.比照最低评标价法,谈判小组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
三、竞争性磋商
1.先通过磋商明确采购需求,然后供应商根据成本和预期利润竞争报价。
2.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3.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
四、询价采购
1.参加询价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按照询价通知书的规定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2.比照最低评标价法,询价小组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
五、单一来源采购
1.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
2.单一来源采购中没有“评审”的概念。协商小组成员不一定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产生,可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项目的需要自行确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六、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
1.价格优先法。价格优先法是指对满足采购需求且响应报价不超过最高限制单价的货物、服务,按照响应报价从低到高或者入围供应商数量上限,确定入围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2.质量优先法。质量优先法是指对满足采购需求且响应报价不超过最高限制单价的货物、服务进行质量综合评分,按照质量评分从高到低排序,根据征集文件规定的淘汰率或者入围供应商数量上限,确定入围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有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项目,以及对质量有特别要求的检测、实验等仪器设备,可以采用质量优先法,其他项目应当采用价格优先法。
货物项目质量因素包括采购标的技术水平、产品配置、售后服务等,服务项目质量因素包括服务内容、服务水平、供应商的履约能力、服务经验等。质量因素中可量化指标应当划分等次,作为评分项;质量因素中的其他指标可以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分项。质量优先法的评审因素中不再考虑价格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