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至2024年,金某(提起公诉)虚构其父亲为某公司“大领导”并具有很强的关系网,为骗取被害人的信任,金某编造聊天记录并指使周某采取更换微信头像、昵称,虚构聊天记录等方式冒充相关人员聊天,由金某骗取被害人财物。周某为谋取不当利益,按照金某要求更换自己微信头像,协助金某伪造和所谓“大领导”的聊天记录,为金某诈骗提供帮助,并从中获利。经审查,周某在犯罪中起辅助作用,自愿积极主动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检察机关依法对周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不起诉”≠“不处罚”!本案不起诉决定作出后,根据行刑反向衔接案件办理流程,刑事检察部门将案件移送至行政检察部门,行政检察部门在审查全案后,向公安机关制发《检察意见书》,建议依法对周某作出行政处罚。公安机关采纳了建议内容,依法对周某作出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检察官说法:
什么是行刑反向衔接?
行刑反向衔接是指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刑事检察部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移送行政检察部门审查,行政检察部门审查后认为需要给予被不起诉人行政处罚的,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行政主管机关处理,并对行政机关的回复和处理情况进行跟踪督促和跟进监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临检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