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寇睿华
近年来,在数字经济的强劲驱动和大众消费持续升级的背景下,以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为代表的新经济蓬勃发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规模迅速壮大。随之而来的是侵害劳动者权益方面出现的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这些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保障面临的新挑战,已成为当前亟须深入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新业态劳动者权益维护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是新业态劳动者高度分散化、强流动性的就业形态,与当前主要依赖劳动关系固化的监管模式形成结构性错位,依托企业走访、定期报表、劳动用工备案等传统手段采集的数据,往往因劳动者快速进出平台、频繁变更服务主体而严重滞后于实际就业动态。二是新业态行业中普遍存在法律关系认定混沌问题,平台通过《服务合作协议》等文本将劳动者定义为“独立承包商”或“合作伙伴”,规避传统劳动关系认定标准,这种劳动关系与民事关系性质模糊、平台企业在用工链条中的责任界定不清等问题,给案件定性与办理带来较大困难。三是当前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大量涌现,但新业态行业市场趋同,同质化竞争压力增加,企业“低价”战略致使利润不足,新业态劳动者社会保险参保覆盖面不广,导致新业态劳动者面临“有就业无门槛、有伤残无工伤、有风险无保险”的难题。
破解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保障难题的对策及建议
如今,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已成为推动数字经济蓬勃发展的重要力量,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对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优化自主创业环境、不断拓展就业创业服务渠道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尝试建立本区域新就业形态动态监测平台,强制所有在本地运营的规模以上平台企业在监测平台实时传输用工数据(包括劳动者注册信息、日活接单量、收入流水、跨平台工作记录等),针对新业态群体特性,推行电子劳动合同,对连续接单超过一定时限的劳动者自动触发劳动关系确认提示。同时在监管部门设立专门岗位,时刻进行流动指数监测和风险预警,切实保障新业态群体劳动权益。
二是明确监管责任,研究出台劳动基准法规,将新业态从业人员纳入劳动关系管理范畴,从立法高度着力解决新业态劳动者维权难、举证难、工时休息休假不规范等问题。对依托网络平台用工的企业开展派单、计价、劳动定额的源头规范治理,帮助平台企业建立完善的绩效考核制度,科学设置劳动报酬,加大服务考核绩效奖励,发挥正向激励作用,减少新业态行业领域的低质、无效、无序竞争。
三是探索构建“成本共担、权责清晰”多方责任机制,针对全职骑手、算法强制派单型网约车司机等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特征的用工模式,强制平台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保,对兼职类新业态劳动者尝试推行社会保险“半险”制度,如平台必须承担工伤保险,养老或医疗可由劳动者选择是否参保,切实破解新业态劳动者“劳动关系不明确、人身安全无保障”的双重困境。
(作者单位:高台县人社局)